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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15

  1. 1.勤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2. 2.勤務法庭對於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3. 3.勤務法庭對於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其起訴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原告之訴名詞
  • 期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條文
  • 訴訟要件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10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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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勤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