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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2. 勤務法庭對於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3. 勤務法庭對於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其起訴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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