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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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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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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業
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
主管機關
依每小時最低工資,
按
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
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
核定
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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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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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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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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