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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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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2. 2.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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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