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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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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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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
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
主管機關
依每小時最低工資,
按
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人員。 二、
逾
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
核定
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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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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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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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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