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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2.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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