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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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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2. 2.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
  3. 3.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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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