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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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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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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
按
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
期間
完成職
業
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
主管機關
申請尋職津貼。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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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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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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