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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2.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
  3.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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