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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津貼。
  2. 前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實際薪資,合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仍得依參訓時數發給訓練津貼。
  3. 單位為所僱用之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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