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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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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津貼。
  2. 2.前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實際薪資,合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仍得依參訓時數發給訓練津貼。
  3. 3.單位為所僱用之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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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