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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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