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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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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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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勞工符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並依該辦法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申請薪資補貼者,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額百分之二十,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後,與薪資補貼合併發給。
領取前項薪資補貼
期間
參加
第六條
訓練課程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補貼之數額,每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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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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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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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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