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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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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就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一個月至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但被保險人於現職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前款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數額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三、每月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最低工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2. 2.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3. 3.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不得於同一減班休息期間,重複申請薪資補貼。
  4. 4.受僱於同一雇主之被保險人於領取第一項薪資補貼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一個月至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