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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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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