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0 條
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