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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商因停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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