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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9 條
藥商應指定單位或人員,執行下列事項,並製作紀錄以備查核: 一、第五條之通報。 二、第七條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 三、前條製劑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報告繳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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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應指定單位或人員,執行下列事項,並製作紀錄以備查核: 一、第五條之通報。 二、第七條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 三、前條製劑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報告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