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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偵破詐欺犯罪案件之司法警察人員。 二、金融機構從人員與警察人員或調查人員發現民眾有遭詐欺之虞而於現場處置,並成功攔阻遭詐款項或攔阻民眾設定帳戶約定轉帳者。 三、前二款規定人員以外,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事項或第五條業務,有具體事蹟或績效卓著之人員。
  2.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詐欺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且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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