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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記大功、記功及嘉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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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列記大功、記功及嘉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