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3 條
- 1.符合前條第一項之有功人員為公務員者,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偵破詐欺犯罪集團案件,績效卓著。 (二)緝獲犯本條例之通緝犯或現行犯,績效卓著。 (三)主動策劃詐欺犯罪防制業務或提供革新建議,績效卓著。 (四)辦理詐欺犯罪防制業務,績效卓著。 二、記功: (一)偵破詐欺犯罪集團案件,有具體事蹟。 (二)緝獲犯本條例之通緝犯或現行犯,有具體事蹟。 (三)執行攔阻詐騙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 (四)辦理詐欺犯罪防制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 三、嘉獎: (一)偵破詐欺犯罪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之程度。 (二)緝獲犯本條例之通緝犯或現行犯,未達前二款規定之程度。 (三)執行攔阻詐騙工作,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 (四)辦理詐欺犯罪防制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
- 2.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有具體事蹟者,得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條件如下: 一、偵破詐欺犯罪集團案件,同一集團經起訴被告人數達十五人,給與團體獎金上限新臺幣六百萬元,發給基準如附表一。 二、金融從業人員與警察人員或調查人員發現民眾有遭詐欺之虞而於現場處置,並成功攔阻遭詐款項達新臺幣十萬元或成功攔阻民眾設定帳戶約定轉帳,每案分別給與獎金上限新臺幣一萬元。 三、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年度施政重點及工作計畫且達成年度目標,給與團體獎金上限新臺幣五十萬元,其中發給個人獎金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 3.前項第三款獎金發給額度基準,由司法警察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務屬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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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名詞
- 通緝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業名詞
- 起訴名詞
- 被告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 條條文
-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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