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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5 條

  1. 1.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
  2. 2.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
  3. 3.第三條第二項之有功人員有故意申領不實情形者,追繳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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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