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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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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
詐欺
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者,分別給獎。
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
法令
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二項
之有功人員有
故意
申領不實情形者,
追繳
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
懲戒
或
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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