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
- 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
- 第三條第二項之有功人員有故意申領不實情形者,追繳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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