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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法務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2.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3. 第十條第一項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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