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11 條

  1. 1.前條第一項之檢舉獎金,於該詐欺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亦得於該詐欺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2. 2.詐欺犯罪案件於其他法令另有檢舉獎金規定者,檢舉人應擇一提出申請。
  3. 3.第一項檢舉獎金,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內政部核定後撥付該受理檢舉機關發給檢舉人。
  4. 4.內政部應組成檢舉獎金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法院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給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5. 5.發給檢舉人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及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檢舉獎金,於該詐欺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