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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獎金發審查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務、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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