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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由各司法警察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單位初步審,並彙整提送獎金核發審查會,依審查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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