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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金發給對象,於案件經起訴之日起三個月內,由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司法警察機關提出申請。
  2.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獎金發給對象,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得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或受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提出申請。
  3.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獎金發給對象,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得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前二項所定工作完成,由司法警察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實際辦理工作事項另定完成日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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