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教育部。 (二)前目以外之措施:運動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前款各目措施,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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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教育部。 (二)前目以外之措施:運動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前款各目措施,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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