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05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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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
- 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 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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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