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0 條
- 1.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3.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回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