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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20

  1. 1.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3. 3.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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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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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