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21

  1. 1.申訴評議決定應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2. 2.前項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所居所。 二、有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3. 3.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事件之性質,依法提起救濟。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訴評議決定應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項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