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訴
評議決定
撤銷
原措施或命學校、機關應作為者,作成原措施或命應作為之學校、機關,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作成申訴評議決定之申評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