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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23

  1. 1.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2.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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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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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3 條規定:「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