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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運動教練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上開各機關首長遴聘運動專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專科以上學校設申評會,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4. 專科以上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或上開各機關首長擔任。
  5. 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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