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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6

  1. 1.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運動教練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上開各機關首長遴聘運動專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2.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3.專科以上學校設申評會,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4. 4.專科以上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或上開各機關首長擔任。
  5. 5.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上開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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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運動教練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