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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學校運動教練,其申訴管轄機關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規定如下: 一、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各該學校或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前款以外措施:各該學校或運動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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