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 1.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 2.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 3.專科以上學校及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4.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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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