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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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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人不在申訴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
法定期間
,應扣除
在途期間
。但有申訴
代理人
住居申訴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在地,得為
期間
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
適
用。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
準用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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