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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10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所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住所或居所、電話、代理委任書。 三、原措施之學校、機關。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七、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八、受理申訴之申評會。 九、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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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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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