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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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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