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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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