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動教練依訴願法提起訴訴願後,復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於運動教練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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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依訴願法提起訴訴願後,復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於運動教練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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