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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15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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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訴願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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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