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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18

  1. 1.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二個月。
  2. 2.前項期間,於依第十一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申訴人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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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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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