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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11

  1. 1.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六個月至一年: 一、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者。 二、同時受僱於其他汽車修理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者。 三、從事檢驗工作,違法失職,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2. 2.依前項第三款停止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工作。但其受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者應即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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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失職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免訴判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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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六個月至一年: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