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5 條
本節之規定,於情報機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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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1 條之 5 排除個資會對情報機關的稽核權,個資爭議須改走國情法立院監督或司法救濟。
Q · 個資被情報機關處理,個資會管得到嗎?
依個資法第 21 條之 5,個資會對公務機關的稽核(第 21 條之 2)、實地檢查(第 21 條之 3)、限期改正與公布(第 21 條之 4)等三大監督機制,於情報機關不適用。此意味國家安全局、軍事情報局、調查局處理你的個資時,走個資會檢舉是無管轄權的死路。實體救濟須改循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院監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行政訴訟、或對承辦人員個別追究民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個資法的新監督體系在 2025 年 10 月建立後,有一個合法存在的洞。2105 條就是這個洞的法律依據。它只有一句話:本節(關於公務機關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之規定,於情報機關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情報機關處理你的個資時,個資會的稽核(2102)、違法檢查(2103)、限期改正與公布(2104)這整套機制,統統不管用。立法理由說得很直白:情報工作已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受立法院監督,且其資料與情報、機密高度重疊。但從你的角度看,這意味著:如果你的資料被情報機關蒐集、調閱、分析、外流,你走個資會這條新管道是走不通的。這不是疏漏,是立法者刻意留的憲政設計。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之 5 為個資會體系的內部排除條款,明定第 4 章第 1 節公務機關外部監督機制(稽核、實地檢查、限期改正、強制公布)不適用於情報機關,是配合 2025 年個資會體系建立後的憲政設計,將情報領域之個資監督權劃歸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院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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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21 條之 5 是什麼?▾
規範個資會對情報機關之外部監督機制排除適用,意味國安局、軍情局、調查局處理個資時不受個資會稽核。
Q2情報機關完全不受個資法規範嗎?▾
並非完全排除。實體蒐集利用規範仍適用,僅排除第 4 章第 1 節之外部監督機制(稽核、檢查、強制改正)。
Q3個資被情報機關處理該怎麼辦?▾
走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院監督管道、向監察院檢舉、或對承辦人提起民刑事訴訟。通訊監察部分另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救濟程序。
Q4哪些機關屬於情報機關?▾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含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軍事安全總隊、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相關單位等法定情報業務。
Q5國安局可以隨意調閱我的個資嗎?▾
不能隨意。仍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定程序;但本條使個資會無法稽核此程序之合規性,外部監督依賴立法院與司法救濟。
Q6個資會 vs 國情法立院監督差在哪?▾
個資會為獨立行政機關進行專業稽核與限期改正;國情法立院監督透過立法院質詢、預算審查、機密報告,透明度低、調查專業性弱。
Q7情報機關違法處理個資要負什麼責任?▾
承辦人員仍可能負刑法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責;機關層級無個資會罰鍰機制。
Q8本條什麼時候新增的?▾
配合 2025 年 10 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體系建立,於 2023 年修法時新增(實際生效日期請以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個資會(適用一般公務機關) | 立法院(適用情報機關) |
|---|---|---|
| 監督主體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獨立機關) | 立法院情報監督委員會 |
| 稽核權限 | 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實地檢查、限期改正、強制公布 | 透過質詢、預算審查、機密報告審查,無實地稽核權 |
| 罰則機制 | 得對公務機關下令改正並公布;對非公務機關有罰鍰 | 無直接罰鍰,須循彈劾、不信任案、預算刪除等政治責任路徑 |
| 當事人個別救濟 | 得向個資會檢舉並由其追蹤調查 | 個資會無管轄權,當事人僅能循民刑事訴訟或行政救濟 |
| 透明度 | 稽核結果與處分原則公開 | 多數涉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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