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2 條
- 1.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必要時,得請求前條第二項所定稽核機關協助。
- 2.依前項規定稽核後,發現受稽核機關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稽核機關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審查後,由該審查機關送交主管機關。
- 3.前項審查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 4.前三項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5.依前條及本條參與稽核之人員,對於因執行稽核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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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1-2 條建立公務機關個資保護管理外部稽核制度,由個資會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發現缺失須提改善報告層級審查。
Q · 公務機關處理我個資出問題,有人會去查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2 條,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對公務機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發現缺失受稽核機關須提改善報告。這套機制 2025 年 10 月新增,源於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補上過去公務機關個資處理缺乏獨立外部監督的制度漏洞,從機關自律走向專責機關監督。
白話解讀
公務機關處理你的個資這件事,在 2025 年之前沒有獨立機關在外面看。各部會、各縣市自己管自己,出事才有人管。2102 條是 2025 年 10 月才增訂的新條文,它設定了一套「不管有沒有出事都要定期被查」的外部稽核機制。個資會(2025 年成立的獨立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去公務機關翻查個資處理流程,查出缺失要寫改善報告,報告要層層送審,審查機關還可以要求你調整。對你這個普通人來說,意義不在這條給了你新權利,而是新增了一雙眼睛在看著處理你個資的那些機關。過去你的個資在公務機關手上的安全度,幾乎靠機關自律;現在多了一層外部保險。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2 條規範公務機關個資保護管理的外部稽核制度,由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對公務機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發現缺失機關須提改善報告,經審查機關上呈主管機關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參與稽核人員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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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檢舉某戶政事務所洩漏我的個資,個資會會來查嗎?▾
不保證針對你這案立刻啟動稽核,但你的檢舉會被納入個資會排定稽核優先順序的參考。個資會會綜合考量外洩規模、受影響人數、機關過往紀錄來決定。檢舉時附具體事證(截圖、對話紀錄、公文)比單純抱怨「我被洩漏了」有效百倍。個資會人力有限,會優先處理證據扎實的案件。
Q2公務機關被稽核發現缺失,對我有什麼實質幫助?▾
稽核本身不會直接賠償你的損害,但它推動機關改善流程,降低未來類似事件機率。真正的求償工具是個資法第 28 條(公務機關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法。稽核結果一旦列入該機關的官方紀錄,日後打求償訴訟時可以當作該機關「系統性疏失」的強力佐證。
Q3公務機關個資稽核多久一次?▾
由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頻率、內容與方法由主管機關依本條第 4 項授權另以辦法規範。實務上會綜合機關規模、過往違失紀錄、受影響資料量等因素排定優先序。
Q4情報機關不受稽核是漏洞嗎?▾
依個資法第 21-5 條,本節對情報機關不適用,這是國家安全考量下的立法選擇,不是漏洞。但情報機關仍受其他內部監督機制(如立法院情報監督委員會、機關內部督察體系)約束。
Q5個資法第 21-2 條是什麼?▾
2025 年 10 月新增的公務機關個資外部稽核條文,由個資會定期稽核並要求改善報告,是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的立法回應。
Q6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是什麼機關?▾
依個資法第 2 條設立的個資法主管機關,2025 年成立的獨立機關,補上過去各部會分管造成的監督真空。
Q7改善報告是什麼?▾
受稽核機關針對稽核發現缺失提出的改正計畫文件,須經審查機關(依第 21-1 條第 1 項收受實施情形之機關)審查後送主管機關。
Q8稽核保密義務是什麼?▾
依本條第 5 項,參與稽核人員對因執行稽核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法定保密義務,違反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Q9公務機關怎麼接受稽核?▾
收到稽核通知後備妥個資處理流程文件、內部授權紀錄、資安措施說明;發現缺失誠實寫改善報告,隱藏會讓後續監督升級。
Q10怎麼檢舉公務機關洩漏個資?▾
1. 蒐集事證 2. 行使當事人權利(§3) 3. 機關處理不當就附事證向個資會檢舉 4. 個人損害另依§28 或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Q11改善報告怎麼寫?▾
針對稽核點名的缺失寫具體改正措施、時程、責任人、驗證方式。空洞或粉飾會被審查機關打回或升級為說明調整要求。
Q12稽核相關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稽核本身對受稽核機關非直接行政處分,但要求說明或調整可能構成處分。不服依訴願法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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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ublic_sector | private_sector |
|---|---|---|
| 稽核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依第 21-2 條對公務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依第 22 條對非公務機關) |
| 啟動時機 | 定期或不定期(不需有違反之虞即可發動) | 認有違反之虞或為檢視落實情形而認必要時 |
| 缺失後處置 | 提改善報告,經審查機關層級審查(第 21-2 條) | 限期改正並可處罰鍰;得為其他處分(第 25 條) |
| 強制力 | 可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 可扣留、複製物品,受檢舉人有訴願救濟(第 23、24 條) |
| 例外規定 | 情報機關不適用(第 21-5 條) | 無一般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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