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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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