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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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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所稱
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
廢止
或調整。
前項所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 二、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部為一行政區域。 三、劃分一行政區域之一部併入另一行政區域。 四、其他有關行政區域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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