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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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41017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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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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