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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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制定之依據。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憲法就行政區劃事項之立法委託,建立全國一致之行政區劃調整程序,以明確中央及地方在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俾利各級政府依循辦理。 三、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劃分,係將立法權及執行權劃歸中央。又查憲法第十章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並未將行政區劃事項委託地方立法,是行政區劃事項不具地方自治事項之性質。 四、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可交由地方執行之,為兼顧地方實際需要,爰本法賦予地方有進行行政區劃之提案、審議及執行之權,併予說明。
-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8 條條文
(1141017 制定)
一、本法制定之依據。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憲法就行政區劃事項之立法委託,建立全國一致之行政區劃調整程序,以明確中央及地方在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俾利各級政府依循辦理。 三、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劃分,係將立法權及執行權劃歸中央。又查憲法第十章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並未將行政區劃事項委託地方立法,是行政區劃事項不具地方自治事項之性質。 四、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可交由地方執行之,為兼顧地方實際需要,爰本法賦予地方有進行行政區劃之提案、審議及執行之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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