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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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 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 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 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 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 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 六、選舉區之劃分。 七、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 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 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 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 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 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 六、選舉區之劃分。 七、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行政區劃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重新分配,為促進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並使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自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作為應遵守之共同基礎。 二、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區)之轄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及選舉區等各異,影響地方治理因素不盡相同,爰各款定明行政區劃可依其實際情形考量之因素。 三、各款因素間並無優先順序;另為因應各種治理需要,現行各專業法規所規定之調整機制,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區之劃分、國民教育法有關學區之劃分等,行政區劃並未取代上開機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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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區劃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重新分配,為促進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並使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自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作為應遵守之共同基礎。 二、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區)之轄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及選舉區等各異,影響地方治理因素不盡相同,爰各款定明行政區劃可依其實際情形考量之因素。 三、各款因素間並無優先順序;另為因應各種治理需要,現行各專業法規所規定之調整機制,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區之劃分、國民教育法有關學區之劃分等,行政區劃並未取代上開機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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