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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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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
法律
與命令之
適
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
準用
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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