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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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
立法理由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即中央法規)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均可能涉及中央法規之適用問題,原則上應配合修正。為解決在中央法規未及修正前之過渡期間,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爰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規定。
- 法律名詞
- 適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87-3 條條文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即中央法規)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均可能涉及中央法規之適用問題,原則上應配合修正。為解決在中央法規未及修正前之過渡期間,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爰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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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