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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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