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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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