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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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應辦理行政界線之管理事項,並於一定期間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應辦理行政界線之管理事項,並於一定期間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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