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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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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其繼續適用期間不得二年。 二、廢止之行政區域,其自治法規,除依前款規定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外,應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廢止。 三、屬前二款之情形者,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或廢止。

立法沿革 1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其繼續適用期間不得逾二年。   二、廢止之行政區域,其自治法規,除依前款規定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外,應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廢止。   三、非屬前二款之情形者,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或廢止。

立法理由一、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   二、為免新設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因立法不及而影響政務及業務推動,爰於第一款規定得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及該等自治法規繼續適用之最長期間,以資過渡,併予說明。

  • 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1141017 制定)

一、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   二、為免新設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因立法不及而影響政務及業務推動,爰於第一款規定得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及該等自治法規繼續適用之最長期間,以資過渡,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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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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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區劃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區劃程序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