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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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立法理由行政區劃計畫經核定後,收受核定公文之主管機關應發布行政區劃計畫,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經核定後,收受核定公文之主管機關應發布行政區劃計畫,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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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