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其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
- 3.第一項第一款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二、行政院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 4.第一項第二款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九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九十日為限。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其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 第一項第一款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二、行政院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九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九十日為限。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行政區劃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核定之事項應包括行政區劃計畫之實施日期;復因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將連動影響現任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及新任者之選舉日期等事宜,爰併規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 三、第三項與第四項定明行政區劃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期限。至依第六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計畫,雖屬上級機關提出,惟仍應踐行第十一條規定,由行政區劃審議會進行專業審議,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仍分別適用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尚無須另為不同規定,併予說明。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與否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行政區劃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核定之事項應包括行政區劃計畫之實施日期;復因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將連動影響現任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及新任者之選舉日期等事宜,爰併規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 三、第三項與第四項定明行政區劃計畫之審議及核定期限。至依第六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計畫,雖屬上級機關提出,惟仍應踐行第十一條規定,由行政區劃審議會進行專業審議,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仍分別適用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尚無須另為不同規定,併予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