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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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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2.前項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其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
  3. 3.第一項第一款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二、行政院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4. 4.第一項第二款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九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九十日為限。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與否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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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行政區劃程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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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區劃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區劃程序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