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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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 2.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鄉(鎮、市)公所徵詢其意見;由鄉(鎮、市)公所擬訂者,應經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鄉(鎮、市)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 3.涉及區之行政區劃計畫,應送該直轄市或市之議會徵詢其意見。但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 4.受徵詢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徵詢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並連同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者,應併徵詢該計畫範圍內之原住民族部落代表之意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鄉(鎮、市)公所徵詢其意見;由鄉(鎮、市)公所擬訂者,應經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鄉(鎮、市)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涉及區之行政區劃計畫,應送該直轄市或市之議會徵詢其意見。但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受徵詢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徵詢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並連同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者,應併徵詢該計畫範圍內之原住民族部落代表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為周延行政區劃計畫相關受影響者之程序參與,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範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行政區劃計畫由該行政區域之上級機關提出者,應先徵詢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原住民區公所之意見。 (二)行政區劃計畫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自行提出者,則應經各該地方民意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民意機關同意。 二、第四項規定受徵詢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徵詢意見之對象及後續處理程序,俾供徵詢機關參考完整意見,使行政區劃計畫更為周妥。至原住民族地區及部落之定義,業已明確規範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併予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為周延行政區劃計畫相關受影響者之程序參與,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範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行政區劃計畫由該行政區域之上級機關提出者,應先徵詢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原住民區公所之意見。 (二)行政區劃計畫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自行提出者,則應經各該地方民意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民意機關同意。 二、第四項規定受徵詢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徵詢意見之對象及後續處理程序,俾供徵詢機關參考完整意見,使行政區劃計畫更為周妥。至原住民族地區及部落之定義,業已明確規範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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