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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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除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應參酌前條第一項公聽會之意見;如有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者,併應參酌之。
- 2.前項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區劃目標。 二、行政區劃範圍。 三、行政區劃原因。 四、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名稱。 五、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區域人口及面積。 六、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利弊得失分析。 七、替代方案及其評估。 八、公聽會與人民陳情之意見、參採情形及已辦理之公民民意調查之分析報告。 九、標註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界線之行政區域圖。 十、界線會勘情形。 十一、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 十二、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區劃之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1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除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應參酌前條第一項公聽會之意見;如有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者,併應參酌之。 前項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區劃目標。 二、行政區劃範圍。 三、行政區劃原因。 四、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名稱。 五、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區域人口及面積。 六、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利弊得失分析。 七、替代方案及其評估。 八、公聽會與人民陳情之意見、參採情形及已辦理之公民民意調查之分析報告。 九、標註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界線之行政區域圖。 十、界線會勘情形。 十一、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 十二、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區劃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行政區劃計畫應參酌在地民眾之意見,爰第一項定明民眾於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公聽會或公民民意調查表達行政區劃計畫草案之意見,各相關機關在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應納入考量。 二、第二項規定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之內容。又除應載明事項外,可由提案機關依行政區域調整態樣及其影響,作必要之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參酌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陳情名詞
- 業名詞
-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 7 條條文
一、行政區劃計畫應參酌在地民眾之意見,爰第一項定明民眾於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公聽會或公民民意調查表達行政區劃計畫草案之意見,各相關機關在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應納入考量。 二、第二項規定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之內容。又除應載明事項外,可由提案機關依行政區域調整態樣及其影響,作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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