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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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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錯誤
、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
當事人
為
撤銷
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
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光
復
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
公文書
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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