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2.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